黄某于2004年9月1日病故,他生前是南宁市邕宁区某公司的退休职工,妻子杨某已于1993年病故。黄某和杨某育有6女2男,次子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1989年4月,次子病故,之后,其妻改嫁。黄某和杨某的遗产,除了房屋、果树等已由长子和次子的子女作两份来分外,尚有存款69114元。2004年10月,长子和次子的子女分割了存款中的29522元,尚未分割的遗产有存单19张,本金共39592元。
6个女儿因没有分得应得的遗产份额,便要求由她们分割尚未分割的遗产即存单19张的本金及利息。但长子不同意,认为尚未分割的也应按两份来分,由两个儿子来继承,6个女儿不得继承。由于多次协商不成,2005年5月,6姐妹将兄长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确认黄某名下的存单19张的本金及其利息归她们按份共有。
遗产分配的不公平的情况经常会在不同家庭出现。父母在进行分配时可能会更加偏爱自己喜欢的孩子或者是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的孩子。但是这也就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如果父母们不用遗产来平均孩子们的收入,那么他们用遗产做什么呢?当父母按他们的想法分割财产时,他们所依据的道理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