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个分论据,如果我们的选择不是被决定的,而是由纯粹的偶然所引发的,它们就不是自由的选择。分论据(1)和分论据(2)合并起来的结论是,无论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由纯粹偶然所引发的,我们都不自由。C.A.坎贝尔(Campbell)对捍卫非决定论(或自由论)观点有一种特殊的兴趣。他指出,“决定论”和“偶然论”的选择都不是非此即彼。他相信,决定论的另一个选择是依“反因果的自由”而行动。他认为,这种自由是非决定论的,但不是偶然的。
可是,即使反因果的自由是非决定论的,问题仍然存在:人类行为有许多可预见性,正如休谟在《人类理解新论》第二卷第三部分第一章和《道德原理探究》第八章第一部分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不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地预见别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将不可能。历史学家的推测,其情形亦如此。坎贝尔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较之于普通人不假思索地想用就用,或一个决定论者如霍巴特经过反思后的使用,坎贝尔将“自由”概念的使用限制在极窄的意义上,他认为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反因果的自由才出现,在此情形中,我们出于责任感——它战胜了最强烈的欲望——而行动(在这里他复兴了康德的思想)。意志力的这种威力不是经常能发挥出来的,因为我们的欲望和责任在大多数时候并无冲突。因此,坎贝尔的理论就包含并解释了人类行为的普遍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