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d.价值、规范与存在之关系重述。上一部分所采取的本质立场可以支持一种重述价值与存在的古老问题的观点。[16]但还需要一个定义,那便是存在的定义。存在意指在时空秩序中或只在时间秩序中出现的一切。物理现象出现在时空之中。心理现象则只出现在时间中。所以我们既可以说物理存在也可以说心理存在。
根据以上定义,没有什么物理存在者是内在价值,但所有的价值都是心理存在者。另一方面,理想象一切定义一样是实存(subsistent)。但理想并非是与存在无关的实存,因为每一个理想都定义了价值,而价值是实存。一切规范都是约束存在的实存。每一个规范都是一种“应该”。
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理想和规范是远离真实存在的本质世界中某种“悬而未决的”东西。仅当存在被限定为物理存在、否定心理存在是存在且仅当规范的命令本质被否定时,这种观点才能得到辩护。规范的全部意义便是它们应导致存在的转变,即处于个人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转变。应该补充的是,只有充分利用物理和心理存在所提供的手段,才会出现这种转变,尽管这一点很明显。规范并不是虚有其表的天使般的存在,它们是现实世界中的工人,因为它们代表着人们根据它们转变自己生活的远见(vision),当它们为真时,它们便与人类经验的宇宙心智中的规范相一致。在此至少提出这么一种观点,但这需要更慎重的考虑。